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 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20)粤14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七、九项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20)粤14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第二、四、八项判决;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427.72元(已由被上诉人***、***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1000元,由上诉人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27.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由上诉人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及原审被告***、***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由一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5.22元,上诉人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121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55.44元(已由上诉人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55.44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阳光手机超市、梅州市金俊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55.44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55.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