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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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三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建造在南平市延平区××镇××大班土地上的简易施工用房(即办公宿舍)和机器设备(即搅拌站),并将该土地(面积约6660平方米)返还给南平市吉溪空心机砖厂(普通合伙); 二、泉州市三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平市吉溪空心机砖厂(普通合伙)支付土地占用费(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土地返还之日止,按每年8万元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南平市吉溪空心机砖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泉州市三川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