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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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亚太财产保险股份优先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优先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人民币129542.1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857元,由***负担434.5元,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优先公司福建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优先公司福建分公司连带共同负担24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