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420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负担3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67元。(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