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

二、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162,000元;

三、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347,139元(162,000元+185,139元);

四、***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248,000元(243,000元+5000元);

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返还个人行政处罚款15,120元;

六、驳回***的其他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4.3元,合计31,388.6元,由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由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负担9001元,由***负担6430元,由***负担11,75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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