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507458.02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通通州平潮支行,卡号:62×××14);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给付被告***12610元(直接汇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大丰支行,卡号:62×××60);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4780元,由原告***负担2390元,由被告***负担2390元(此款已在被告***的垫付款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