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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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天津悦信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83991.64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83991.6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