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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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格优碳素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9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长沙诺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