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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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赔偿款412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交,待被告给付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壁

人民陪审员  张格军

人民陪审员  张士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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