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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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29万元; 二、驳回江苏水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620元,由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费11400元,由无锡木心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