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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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大唐西安鄠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振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9万元; 二、原告***要求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上海鸣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