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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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420719.06元,其中给付原告***、***400719.06元,返还被告***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59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243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