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山东懿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1日签订的订货合同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懿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预付款5317.64元。 三、被告山东懿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违约金531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山东懿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原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缴费帐号:62×××03、被告山东懿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缴费帐号:62×××11;)。 |
| 裁判日期 | 2020-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