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恒益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49300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并给付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5%的标准自2020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94元由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9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