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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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粤51执441号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金海: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裁字第6980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金海已履行付还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157.7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粤51执441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