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友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景德镇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0347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友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6万元; 三、武汉友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损失(以18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以17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以16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以15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9日,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景德镇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不超过武汉友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28681元,由武汉友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7元,由武汉友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