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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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团风县总路咀高级中学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5月30日起按同期农商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0元,鉴定费34350元,合计63350元,由被告团风县总路咀高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