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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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湖北新驱创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驱创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路浩公司工程款295787.5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422553.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从2019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违约金金额不能超过12676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被告新驱创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帐号:17×××50;汇款用途:XXX的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