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龙泉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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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车辆损失127513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评估费661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负担1460元,***负担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负担2920元,***负担73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应退还其29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应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如其未自行交纳,由一审法院执行后移转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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