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沙市店
湖北清大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武汉大楚小汤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沙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货价款1922.4元;原告***退还被告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沙市店“人参鸽子汤1260克/罐”6罐;“肚片甲鱼汤1260克/罐”6罐:“裙边乌鸡汤1260克/罐”4罐。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按“人参鸽子汤1260克/罐”每罐109.80元、“肚片甲鱼汤1260克/罐”每罐115.80元、“裙边鸟鸡汤1260克/罐”每罐94.80元的价格予以扣减;

二、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224元;

三、驳回***对湖北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元,合计609元,由***负担548.10元,由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沙市店负担60.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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