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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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货物损失7094273.94元及延误损失62400元,共计7156673.94元。 二、案涉PKDGKL-150-5455-75型平波电抗器一台(出厂编号JWZN-16600)归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由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前往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指定地点取回,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予以协助)。 三、驳回原告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77371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77371元,由原告上海中远海运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8259元,由被告河北中合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1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