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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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武安市供电公司 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第三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竹昌项目设计费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第三人国网河北武安市供电公司在未付合同款19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第三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河北武安市供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0元,保全费3720元,由第三人邯郸市宏海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