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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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煌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海盟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展进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湛清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浩创贸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湛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12日的利息(含罚息)72,343.98元,2020年5月13日之后利息(含罚息)按照案涉《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邯郸市展进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海盟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天津海盟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邯煌贸易有限公司为偿还借款所承诺的质押担保股金(天津海盟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金金额1300万元、股金账号94×××18/河北邯煌贸易有限公司股金金额1260万元、股金账号02×××76)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之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分别对天津海盟鼎盛国际贸易 14 有限公司及河北邯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65元,由被告河北湛清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展进物资有限公司、天津海盟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河北邯煌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89,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