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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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3354号

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王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法院管辖的前提下,应适用法定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住所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受理法院应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文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仇娟宁

附:本裁定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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