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7583.42元; 二、被告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67583.4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原告青岛宜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4元,被告青岛聚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众泰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匡德富 审 判 员 刘伟伟 人民陪审员 常青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海鑫 书记员吴艳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