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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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堌集信用社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计33412.3元,2020年6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10万元、月利率13.35087‰计付至还清款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在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