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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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226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226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烟台华港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款36732913.87元,利息损失16568220.45元(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并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732913.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 三、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226号之一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驳回烟台华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73.31元,由烟台市赢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