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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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307184.2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直接支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63297.75元。

以上判决主文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均汇入如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建行如东珠江路支行,账号:32×××0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元、鉴定费2820元,合计38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6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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