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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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00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5314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0元,由被告***负担767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负担15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担4163元,原告***负担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红 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 人民陪审员 杨伟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廖颖 书记员赖卓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