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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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浮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山东莘县昌华物流有限公司施救费、车辆维修费及合理的停运损失共计15025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莘县昌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2元,减半收取为3521元,由原告山东莘县昌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83元,被告***负担1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