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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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天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凯东基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省武威市康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省武威市康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水天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投资款1500万元及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并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0.5%另行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二、***对甘肃省武威市康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天水天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153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存款利率,即年利率2.75%计算);***对上述债务在918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甘肃省武威市康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天水天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27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存款利率,即年利率2.75%计算);***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天水天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25元,由天水天泽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5元,由甘肃省武威市康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00元;保全费10000元,由甘肃省武威市康城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