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伟恒铸业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东莞市伟恒铸业模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模具加工《报价单》; 二、被告东莞市伟恒铸业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原告模具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伟恒铸业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伟恒铸业模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