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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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9执保668号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珊、韦小锋: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大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朱珊、韦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0年12月30日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朱珊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2865584.67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3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