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保全结果与期限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林特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结果与期限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与期限通知书 (2020)湘1021执保356号 东莞市福林特实业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东莞市福林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解除财产保全事宜,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实施。现本案已结案,结案方式解除保全完毕。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