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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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5935.56元(已扣减本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支付给本次事故另外两伤者廖秋芳、巫燕珍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83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广西永发物流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