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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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款2625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款25554.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18元,由原告***负担189.54元、被告***负担568.6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58.18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原告568.64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