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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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交运有限责任公司三都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7733.07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退还被告黔南交运三都分公司垫付款7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7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承担1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