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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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6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