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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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界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原告张家界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欠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从2018年6月28日开始,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至付清欠款100000元之日止),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