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653.2元(147.11元/天×120天)、护理费9715.8元(161.93元/天×60天)、合理交通费1810元(1510元+300元),计3917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866.27元(19866.27元-10000元)、门诊医疗费460.3元、伙食补助费5300元(100元/×53天)、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计30226.57元,扣除7118.02元,应赔偿23108.55元。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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