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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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289,669.1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保险金68,035.6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417,704.83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685.73元,被告四川宜宾屏山直运锦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元(已减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4元,由被告***负担49元(被告四川宜宾屏山直运锦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负担2,1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负担3,070元并分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