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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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220169.31元及利息(包括合同履行期内的利息人民币517807.50元;逾期罚息按照罚息利率11.025%,以本金人民币563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起计至2018年7月11日、以本金人民币56220169.31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复利按照罚息利率11.025%,以利息人民币517807.5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第三人深圳市锦新明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对被告***、***、***、***名下15套房产(详见附表)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担保范围内以处置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754.98元、公告费人民币16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负担人民币30000元,被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344354.98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已预交的人民币372754.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342754.98元。被告贺州永贺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754.98元、公告费人民币16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