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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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浩威特阀门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通用钢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41642.38元及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一,利息以2160460.2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二,利息以11181182.1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开始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五日内向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 三、驳回原告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44元,由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890元,由天津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345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