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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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洪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货款71,996,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1,996,600元为基数: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②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洪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代理费66,911,347.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6,911,347.48元为基数:①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②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邯郸市洪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责任保险保费5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8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025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鼎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4,025元;由被告邯郸市洪习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