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恺建化工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恺建化工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84802.1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84802.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廊坊恺建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1元减半收取9110.5元,由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