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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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新疆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昌吉市乾路工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内车上人员座位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18.7元(计算方式:30,415.77×30%×76.920万÷130万=76.9% =7,018.7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991元(计算方式:12,960×30%×76.92%=2,991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271元(计算方式:44,510.4×30%×76.92%=10,271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陪护费5,602元(计算方式:24,278.4×30%×76.92%=5,602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623元(计算方式:2,700×30%×76.92%=623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15.4元(计算方式:500×30%×76.92%=115.4元); 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4,210.6元(计算方式:104,916.8×30%×76.92%=24,210.6元); 十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4,285.7元(计算方式:61,907.6×30%×76.92%=14,285.7元); 十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106元(计算方式:30,415.77×30%×23.080万÷130万=23.08% =2,106元); 十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97.4元(计算方式:12,960×30%×23.08%=897.4元); 十五、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082元(计算方式:44,510.4×30%×23.08%=3,082元); 十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陪护费1,681元(计算方式:24,278.4×30%×23.08%=1,681元); 十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87元(计算方式:2,700×30%×23.08%=187元); 十八、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4.6元(计算方式:500×30%×23.08%=34.6元); 十九、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264元(计算方式:104,916.8×30%×23.08%=7,264元); 二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4,286.5元(计算方式:61,907.6×30%×23.08%=4,286.5元); 二十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291元(计算方式:45,415.77-10,000-5,000-7,018.7-2,106=21291元); 二十二、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9071.6元(计算方式:12960-2991元-897.4=9071.6元); 二十三、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1,157.4元(计算方式:44,510.4-10,271-3,082=31,157.4元); 二十四、被告***赔偿原告***陪护费16995.4元(计算方式:24,278.4-5,602-1,681=16,995.4元); 二十五、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890元(计算方式:2,700-623-187=1,890元); 二十六、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50元(计算方式:500-115.4-34.6元=350元); 二十七、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3,442元(计算方式:214,916.8-110,000-24,210.6-7,264=73442元) 二十八、被告***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43335.4元(计算方式61,907.6-14,285.7元-4,286.5=43335.4元) 二十九、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879元(计算方式:4,113×70%=2,879元) 三十、被告***赔偿原告***病历复印费418元(计算方式:597.8×70%=418元) 三十一、被告努尔哈吉斯来木与被告远行供应链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234元(计算方式:4113×30%=1,234元); 三十二、被告努尔哈吉斯来木与被告远行供应链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租床费80元; 三十三、被告努尔哈吉斯来木与被告远行供应链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79元(计算方式:597.8×30%=179.3元) 三十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应付原告款项合计195,117.4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付原告款项合计19538.5元,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合计201823.9元,扣除***已支付的147,600元,现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合计54223元。努尔哈吉斯来木与被告远行供应链管理公司连带应付原告***鉴定费1,493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436,445.29元,核定给付金额416479.77元,案件受理费7,839.1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5,236.4元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努尔哈吉斯来木与被告远行供应链管理公司连带承担2,244.1元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自行承担358.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