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大洋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大洋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装卸车费、维修费92606元、赔偿款9802.5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大洋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10米接管、7套脚手架、9块架板(如不能返还,接管3元/根,脚手架250元/套,架板80元/块,由被告向原告赔偿);

三、被告乌鲁木齐大洋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62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大洋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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