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购房款7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30%计付]给被上诉人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