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保全被申请人***、***、***、***或者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749615.28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