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赛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州赛伯乐厚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州赛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9.8213万股美利云股份对应的股票市值728686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州赛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2620元、保全保函费36000元,合计3386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被告泊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32223466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州赛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837元,由被告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泊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全额负担;其中182563元由***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湖州赛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泊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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